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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抢劫逃亡后他又偷卡取钱 判刑8年8个月

2012-2-11 9:47:00 来源: 编辑:ptren 阅读:88次 字体:  我要投稿

仙游县鲤城街道的陈某酒后伙同其他六人挟持他人,案发时他们年仅15岁~23岁不等,因为劫得5900元和两部手机,他们换来6至11年不等的刑期。作为最后一名案犯,陈某当年仅21岁,分赃900元,在逃亡生涯中,他竟又盯上别人丢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顺”走近1.5万元,被抓获时还冒用哥哥的名字。日前,陈某被仙游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7个月,与其前罪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9个月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8个月。
  据介绍,1998年9月23日凌晨,陈某和郭某、林某(均已判刑)等人在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大街“金嗓子舞厅”饮酒后,其中二人提议并纠集了其他几个人,一起将同在该舞厅饮酒的另外三人挟持到仙游县书峰乡岭头村进行殴打,要对方拿钱出来,随后又将三人劫往龙华镇与泉州市的交界处,对他们进行搜身,搜走现金人民币2400多元和模拟移动电话手提一部、一部诺基亚6110手机,随后又将三人劫持到泉州。当日早上8点50分许,其中四名嫌疑人将一名受害人载往仙游县城关南门桥释放,另两名受害人则被作为人质挟持到莆田,并索要了3500元作为赎金。
  案发后,几名案犯陆续归案,而陈某为了逃亡,隐姓埋名。在逃亡生涯中,陈某有一次看到别人遗失在自动取款机上的银行卡,竟又擅自取款1.47万元占为己有,被警方抓获查问身份时,他却谎报了自己哥哥的姓名。因户籍信息中显示的是少年时的照片,警方也未能识别。2010年12月7日,法院以其哥哥的姓名判处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直至去年,尚处缓刑考验期的陈某因涉嫌绑架罪一案被抓获后,才承认自己冒用了哥哥的身份。
  法院认为,陈某伙同同案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挟持三名被害人后,采用殴打、逼迫、搜身等手段索取财物,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系共同犯罪。其曾因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其在绑架共同犯罪中系被纠集参与,仅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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